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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电子化,真的来啦!增值税专票电子化,真的来啦!
最近多篇报道,指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根据国办发〔202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 文件明确: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那么,问题来啦!电子会计凭证如何入账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2、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4)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4、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5、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会计们是不是还会有疑惑?会不会出现以下的情况,甚至或莫名其妙的被列入异常而风险监控呢? 哪些情况下,会计人员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呢? 1.纳税人不慎丢失、或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有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有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经税务机关“金三”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险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进购货物并不能直接销售及其销售的货物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申报的。
小编仅仅总结了部分情况,感兴趣的可以随时@,欢迎探讨~ 下一篇海南自贸岛,你怎么看? |



